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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现行票据法于1995年公布,最近一次修订在2004年,距今已近二十年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于2000年公布,至今久远,当时,尚没有电子商业汇票的问题。
中国人民银行建成统一的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(ECDS)后,我国票据市场已迈入电子化时代。2009年,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电票管理办法),虽然只是部门规章性质的文件,但却是当前票据市场主流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基本规则,施行有年,已成为行业惯例。各市场主体使用ECDS,即应视为接受上述规则,并受电票管理办法的约束。依据民法典第十条的规定,电票管理办法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电票案件的准据法。
当前主流票据业务均通过电票系统办理,但当事人对于票据的法定形式及效力认定存在争议。梳理相关案例后,记者发现,有的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电票系统界面打印件真实性有异议;有的被告认为持票人提供电子打印件的方式属于未提供票据原件;有的被告则表示,电子票据上未按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盖出票人签章,应认定该票据无效;还有的被告辩称,持票人未依据电票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,在其向持票人发出的追索通知中加盖追索人签章的无效……对此,只要各方使用了ECDS,系统内的票据行为,无论是否再行签章,即应视为符合票据法规定,并对票据各方具有约束力。以拒付行为为例,各方负有及时查收ECDS系统通知的义务,在合理期限内对提示付款申请不做应答或拒绝签收的,持票人即可以系统记录作为拒付证明。
当前,房地产企业票据逾期问题已经波及建筑、建材等上下游相关行业,涉及国内诸多地区。基于防控风险的考量,需警惕盲目签发转让接受票据而引发的信用风险、国有资产流失风险、违法民间票据贴现引发的金融风险等诸多风险。
值得一提的是,厦门两级法院依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联合创新平台,集中受理涉票据纠纷案件,有效规范和统一了票据案件的裁判尺度,同时,会同金融及建筑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等协同单位,引导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。此外,针对审理中发现的中央企业经营管理问题,向国资委发出司法建议,助力《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》修订完善,取得良好效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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